关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综合相关文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
-
管理部门职责
-
省级住建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县住建局负责具体实施。
-
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领域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
-
-
质量监督机构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专业领域工程由交通、水利等部门所属机构负责。
二、建设单位责任
-
首要责任主体
-
建设单位是房屋市政工程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主体,需对工程全过程负总责。
-
需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履行告知、公示等义务。
-
-
管理职责
-
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责任。
-
督促施工过程落实质量与安全标准,定期开展自检自查。
-
三、监理与施工管理
-
监理职责
-
监理单位需控制投资、工期与质量,协调参建单位关系。
-
实行资质分级审批制度,确保专业能力。
-
-
施工要求
-
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或拖欠工程款。
-
国有资金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不得以审计延迟结算。
-
四、质量终身责任制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需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需在施工许可时签署质量承诺书,并在工程显著位置公示。
五、消防设计审查
- 建设单位需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单位,并在消防设计中履行审查验收责任。
以上规定综合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全周期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