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关于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最新政策,主要规定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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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职工
1992年12月前参加工作且未实行个人缴费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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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下乡知青
返城后安置工作的连续工龄,凭招工登记表、退伍军人身份材料等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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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
2012年7月《军人保险法》实施前的军龄,可视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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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档案完整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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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 :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可折算为工龄,但折算后增加的年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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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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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前参加工作者,其工龄全部视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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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后参加工作者,仅1996年10月前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之后为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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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养老金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具体公式: $$ \text{基础养老金} = \frac{\text{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text{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times \text{缴费年限} \times 1% $$
其中,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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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材料 :需提供招工表、退伍军人登记表等有效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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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处理 :因离职、服刑等中断缴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将取消。
以上政策综合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的衔接规定,具体认定以参保人员档案和当地社保部门审核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