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502-2008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烟气排放标准,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信息如下:
一、主要排放限值标准
根据《DB11/502-2008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烟气排放需满足以下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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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 :1小时均值≤10 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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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SO₂) :1小时均值≤30 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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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NOₓ) :1小时均值≤80 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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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NH₃) :1小时均值≤8 mg/m³
二、排放稳定性要求
- 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生活垃圾焚烧厂需保证每月至少95%以上的运行时段满足上述浓度限值。
三、其他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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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 :2014年环保部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与地方标准存在差异,但地方标准通常会在国家标准的框架下进一步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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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例如浙江省、湖北省等地已发布征求意见稿或正式标准,部分指标与国家标准一致(如颗粒物、SO₂、NOₓ限值),但实施时间或监测要求可能更严格。
四、技术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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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净化技术 :需采用SNCR+半干法+活性炭+干法+布袋除尘+蒸汽加热器(SGH)+低温SCR+烟气换热器(GGH)+湿法+脱白等多级处理工艺,确保二噁英等微量污染物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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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技术需适应70%-115%的负荷波动,且对原始粉尘、HCl、SO₂等污染物浓度有严格限制。
五、实施与监督
- 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设施达标运行。
以上标准体现了对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的严格要求,旨在推动行业技术升级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