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纪检委留置的最长时间及释放条件如下:
一、留置最长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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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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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经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三个月 ,总时长不得超过 六个月 。
二、提前解除留置的情形
在特殊情况下,留置措施可提前解除,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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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无实据 :如银行流水正常、通讯记录无利益输送、证人证言矛盾等,可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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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轻微 :被调查人主动退赃或问题不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可终止留置。
三、特殊情况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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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审批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需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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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时限 :从批准留置次日起算,总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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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进度影响 :留置时间与案件复杂度、被调查人配合度密切相关。若调查顺利且证据充分,可能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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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限关押”说法错误 :法律明确留置上限为六个月,不存在“无期限关押”可能。
被纪检委留置后 不会无限制延长 ,但具体释放时间需根据案件调查进展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