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的最长延长期限为 1年 ,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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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期限与延长规则
强制隔离戒毒的初始期限为 2年 。执行1年后,若戒毒人员表现良好,戒毒场所可向决定机关提出提前解除意见,经批准后提前结束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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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戒毒与总期限
若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2年期满前经评估仍需继续戒毒,可进入 二期戒毒 (社区康复阶段),此时不再属于强制隔离戒毒范畴,但戒毒期限累计计算。二期戒毒最长执行3年,因此整个戒毒过程(含强制隔离戒毒和二期戒毒)最长可达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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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禁毒法》第四十七条明确:“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注意 :延长戒毒需经严格评估,且戒毒人员需配合治疗与康复训练。建议戒毒人员及家属及时与专业机构沟通,制定个性化戒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