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宁愿开除也不要留用察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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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察看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解除和试用期都有明确的规定。而留用察看作为一种纪律处分,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试用期的规定的一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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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察看已取消:自1993年起,政府机关就取消了开除留用察看这一纪律处分措施。在国家劳动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留用察看在国有企业中也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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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使用留用察看作为处分手段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因为这种做法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劳动争议和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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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的灵活性:企业可以通过留用察看期给职工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期间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以期职工能够悔改并恢复原职原待遇。开除一旦决定开除,企业通常不需要再为职工提供进一步的考察或改正机会,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在管理上更为果断和明确。
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和合规问题,企业更倾向于直接开除员工,而不是选择留用察看这种纪律处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