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山东潍坊护理津贴涵盖范围
1.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潍坊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同步参加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费,享受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2. 护理形式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设居家护理、机构护理、医疗专护三种护理形式,根据参保人员失能等级和护理需求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鼓励居家护理。
- 居家护理:指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指派专业护理人员,为符合居家护理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护理服务。
- 机构护理:指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设立护理床位或失能专区,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护理服务。
- 医疗专护:指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开设医疗专护区,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护理服务。
3. 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人体的某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正常的活动能力受到限制或缺少,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按照《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失能等级划分表》评定符合达到3-5级失能等级的,可申请潍坊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4. 医疗专护待遇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医疗专护待遇:
- 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的。
- 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的。
- 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等导致严重功能障碍,需长期专人护理的。
5. 其他相关政策
- 基金筹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筹集:统筹基金划转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元,并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 支付范围:医疗专护服务内容参照执行职工医保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医养院护和居家护理的基础护理和照护服务,通过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进一步明确照护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
以上信息为目前潍坊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和待遇标准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建议关注当地医疗保障部门的最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