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如果社区矫正对象违反了法院的禁止令,但情节较轻,可能会被给予警告。
- 2.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如果社区矫正对象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或者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天,可能会被给予警告。
- 3.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如果社区矫正对象违反了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且情节较重,可能会被给予警告。
-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如果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并且经过教育后仍不改正,可能会被给予警告。
- 5.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如果社区矫正对象已经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但仍然不改正,可能会被给予警告。
-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如果社区矫正对象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且情节较重,也可能会被给予警告。
社区矫正对象在受到警告后,应及时改正违规行为,否则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后果,如撤销缓刑、假释,甚至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在受到警告后,应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争取早日回归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