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回收最新政策
1.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
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黑龙江省将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力度,以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主要措施包括:
- 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各地要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
- 土地储备机构实施: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
- 优先收回收购: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 价格评估和确定: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收地基础价格。
- 土地供应限制: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
2. 土地增减挂钩政策
根据《土地增减挂钩建议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黑龙江省实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即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通过拆旧地块整理复垦为耕地,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目标。
3. 黑土地保护政策
根据《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黑龙江省将加强黑土地保护,实现应保尽保。依法落实黑土地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黑土地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和“田长制”制度,健全部门协同机制,统筹政策措施、资金项目等,形成保护合力。
主要措施包括:
- 黑土地保护范围调整: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优化黑土地保护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 主体责任落实:依法落实黑土地保护主体责任。
- 联席会议和“田长制”制度完善:完善黑土地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和“田长制”制度。
- 部门协同机制健全:健全部门协同机制,统筹政策措施、资金项目等,形成保护合力。
- 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破坏黑土地等违法犯罪行为。
4. 农村土地回收政策
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黑龙江省对农村土地回收有以下规定:
- 整户消亡:承包方整户消亡的,土地由发包方收回。
-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应当收回。
- 全家迁入小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取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承包方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应当收回。
- 弃耕:承包方弃耕,发包方应当将弃耕的承包地暂时收回,按机动地管理。连续弃耕两年以上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以上是黑龙江省土地回收的最新政策,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土地增减挂钩政策、黑土地保护政策以及农村土地回收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