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自建房新规主要涉及宅基地申请条件、面积标准、审批流程、建设要求及监管。以下是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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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请条件:
- 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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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标准:
- 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 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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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等),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对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10日。
- 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乡镇政府。
- 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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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要求:
- 新建农房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房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建设,村民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平方米。
- 村民自建低层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
- 住宅房型、立面、层高、色彩、建筑风格等应按城镇、村庄规划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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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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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将有关许可事项授权或委托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审核,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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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村用地建房,乡镇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报建服务和过程监管,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即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最新公布实施)等;批准用地建房申请后,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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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户建房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应及时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将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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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自建房新规旨在规范农村建房行为,保护耕地资源,促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