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报告书的公示次数通常为三次,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化。以下是对环评报告书公示次数的详细解释: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环评报告从委托编制开始至审批部门批复全过程,一共需要建设单位自主开展三次信息公示,审批部门开展三次信息公示。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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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公示: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网络信息公示。这次公示主要是为了让公众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以及提交公众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等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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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进行网络信息公示,同时展开2次纸媒公示及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这次公示旨在让公众对已完成的环评报告书初稿提出意见,并确保这些意见能够被充分考虑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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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公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这是为了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有机会查看最终版本的环评报告书,并对其内容发表最后的意见。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项目位于已经完成了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内,并且项目的性质、规模符合规划环评的要求时,可以简化公示流程,减少到两次公示,其中每次公示的时间可能缩短至5个工作日。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建设单位的三次公示外,环保部门在接受到环评报告书之后也会进行三次公示,包括受理后的公示、作出审批决定前的公示以及审批决定作出后的公告。这些公示同样是为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环评报告书的标准公示次数为六次(建设单位三次加上环保部门三次),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简化为四次或五次公示。实际操作中,具体的公示次数和要求可能会依据地方政策和项目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在执行环评程序时,应仔细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以确保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