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多种情形
四川省的视同社保缴费年限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国有企业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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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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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其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 国有企业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 :
- 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其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 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职工 :
- 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
- 从当地政府实施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在此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 :
- 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 个体参保人员 :
- 原系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 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式职工 :
- 到企业工作,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 其他特定工作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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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知识青年下乡的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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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作的职工,将工作时间折算为连续工龄,可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不同背景和经历的职工在社保缴费年限的计算上能够得到合理的对待,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建议职工和参保人员了解并确认自己的视同缴费年限,以便在退休时能够顺利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