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部分情况下还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具体金额如下:
- 丧葬费:各地标准不一,存在多种发放方式。
- 按固定金额发放:如湖南,因病死亡标准为 7000 元,因工(公)死亡标准为 9000 元。上海为 6000 元,黑龙江为 4000 元。
- 与当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如辽宁,2021 年因病去世的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按三个月的退休工资计算。也有部分地区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职工不分因公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费均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 个月的标准执行。还有按当地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 6 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 10 倍的情况。
- 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部分地区采用这种方式,但具体比例各地不同。
- 抚恤金:
-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 号)的规定执行。
- 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病故为本人生前 2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当地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如河北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湖南也有具体的补助标准,居住在长沙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调整为 750 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调整为 635 元;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调整为 690 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调整为 630 元。
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可由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