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审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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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程序
- 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6个月,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仍需延长的需报上级法院批准。 - 简易程序:
审理期限为3个月,不可延长;若无法审结则转为普通程序。 - 小额诉讼程序:
审理期限为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1个月。
- 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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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
- 判决上诉:
审理期限为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 - 裁定上诉:
审理期限为30日,且不可延长。
- 判决上诉:
二、刑事案件审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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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程序(公诉案件)
- 一般案件:
审理期限为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3个月。 - 特殊案件:
死刑、附带民事诉讼、重大复杂等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需再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一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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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
- 若被告人被羁押,审理期限与公诉案件一致。
三、不计入审限的情形
民事案件中的公告期间、管辖权异议处理时间、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限。
四、再审案件审限
再审程序依据原审程序确定:
- 按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审限;
- 按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