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一、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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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权
- 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标准。
- 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条款。
- 确保女职工与男职工在薪酬、福利待遇、职业发展(晋职、培训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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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权
-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因婚育状况降低工资或福利待遇。
- 女职工产假期间,若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差;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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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
- 依法享受生育假、育儿假等假期,未婚生育女职工亦可享受生育相关待遇。
- 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可适当延长评聘考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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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与人格权
- 保障女职工人格尊严,禁止职场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二、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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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劳动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 经期:避免安排禁忌劳动(如低温、冷水作业),可调岗或休息1-2天。
- 孕期:
- 不得因怀孕降低工资、解除合同或调整至禁忌岗位;
- 怀孕7个月以上禁止安排夜班或加班,每日至少1小时工间休息。
- 产期:
- 正常生育产假不少于98天(部分地区延长至158天),难产或多胞胎可增加假期;
- 流产按孕周享受20—98天产假。
- 哺乳期:
- 每日至少1小时哺乳时间,禁止夜班及禁忌劳动。
- 更年期:合理安排劳动强度,避免禁忌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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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劳动范围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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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发展保护
- 不得因婚育限制女职工参与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等职业发展机会。
三、维权保障
- 工会及劳动监察部门可监督用人单位落实权益保障;
- 遭遇侵权时,女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法律诉讼。
(注:以上内容综合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执行以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