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六大权益包括:
- 1.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妇女享有与男性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确保妇女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有适当数量的领导成员。
- 2.文化教育权益:妇女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包括接受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政府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妇女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国家禁止性别歧视。妇女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等。国家保障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特殊保护。
- 4.财产权益: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财产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征用补偿等方面。妇女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和继承权。
- 5.人身权利: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拐卖妇女,禁止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 6.婚姻家庭权益: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离婚自由。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女方因抚育子女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这些权益旨在全面保障妇女在各个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