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救助通常不直接从单位或个人扣除资金。
大病救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例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参保群众开展救助。
对于个人来说,在享受大病救助时,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对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个人无需额外扣除费用来专门用于大病救助。
对于单位而言,一般也不会直接从单位扣除资金用于大病救助。不过,单位可能会在一些情况下协助员工申请大病救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因大病医疗支出带来的税负,但这与大病救助本身的资金来源和扣除方式不同,是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非直接的大病救助资金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