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规定主要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责任等方面,具体如下:
刑事责任
- 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事行为能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配偶;
- 父母、子女;
- 其他近亲属;
-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其他权益保护
精神病人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以及个人财产都应得到充分保障。在教育、劳动、医疗以及获取来自国家及社会的物质援助等领域,精神病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也理应受到法律的重点保护。同时,法律明确禁止对精神病人施加家庭暴力行为,严禁任何人对精神病人进行遗弃。
在涉及精神病人的诉讼中,法院会对起诉人的精神状态进行严格审查,若其在起诉时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法院可能会裁定不予受理或中止诉讼。如果精神病人在诉讼过程中病情发作,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延期审理、委托相关机构对其进行精神鉴定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