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报告和环评验收能否由同一家单位承担需结合项目类型和具体规范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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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影响类项目(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等)
禁止同一家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承担环评的单位不得同时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此类项目需由第三方机构独立完成验收。 -
污染影响类项目(以排放污染物为主)
允许同一家单位。现行法规未明确禁止环评单位参与验收监测报告编制,且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任何有能力的机构完成验收。但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考虑机构独立性和公正性。 -
例外情形与注意事项
- 小型项目或资源有限情况下,同一单位可兼顾环评和验收,但需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公正。
- 无论项目类型,环评与验收均需遵循“一项目一验收”原则,不得合并多个环评项目的验收流程。
综上,生态类项目需严格分离环评与验收单位;污染类项目法无禁止,但建议优先选择不同单位以避免潜在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