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申请低保的标准
基本条件标准
- 收入标准:
-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 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比如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本地区低保标准的人员也可申请。
- 户籍相关标准:
- 属于申请地户籍居民,持有相关户籍材料。
- 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 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 住房标准:申请或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如果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或2个以上(含2个)车位(库),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则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情形标准
根据2024年自治区民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试行),将原低收入家庭的重病重残人员明确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且在重病的类型上,将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时限改为长期。
申请流程标准
- 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并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核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
- 审批: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申请材料标准
- 申请书。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优抚困难对象身份证明。
- 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身份证明。
- 起义投诚、特赦和刑满释放转业等身份证明。
-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 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或外区县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 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县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
- 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 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 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