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补助的“贫困”标准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以及针对不同人群会有所不同,且随着国家扶贫政策的推进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不断调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贫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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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标准:
- 国家统计局在1985年作过一项关于中国农村人口最低生活标准的研究,将200元确定为最低生活标准,此标准相当于当时我国人口最低生活标准的200%。
- 世界银行提出的按购买力平价计算1天1美元收入的标准,被国际贫困线标准提出者拉格奎斯特认为是合理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约为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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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标准
- 绝对贫困标准:从2010年的1067元调整到2015年的2300元,再到2020年的4000元。
- 相对贫困标准: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但这一标准并非固定不变,会因地区经济差异等因素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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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人群标准
- 贫困户: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
- 低保户:重点低保保障标准为220元/人/月;一般兜底保障标准为120元/人/月。
- 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但其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983元。
贫困补助的标准是一个复杂且动态变化的体系,它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扶贫政策的调整而不断演进。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贫困人口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支持,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