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招投标法中关于开标时间的核心要求如下:
一、20天最短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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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目的:保障投标人有足够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确保招标的公平性。 -
时间计算起点
从招标文件首次发出之日开始计算,至投标截止日结束。若招标文件在发布后进行澄清或修改,需在投标截止日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二、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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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性要求
开标时间必须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完全一致,且在招标文件中预先明确。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
地点要求
开标地点需与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一致,确保所有投标人参与的公平性。
三、其他关键程序要求
- 开标程序
- 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公开唱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
- 特殊情况处理
- 若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需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且不得修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需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完成。
四、违规后果
若招标人未满足20日最短时限或擅自调整开标时间,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导致招标无效,甚至需承担法律责任。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规细节,可参考上述来源中的法律条文及实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