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表二的主要变化(2025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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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调整
- 原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
- 第23a栏:专门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如失控发票、异常凭证等)。
- 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的其他转出情形(如非正常损失、免税项目等)。
- 新增第10栏:用于汇总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普通发票等)。
- 原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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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名调整
- 表名统一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二、附表二的填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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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
- 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填写至第5栏。
- 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至第6栏(核定扣除企业也需填此栏)。
-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代扣代缴的税额填入第7栏。
- 旅客运输服务:
-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据,按税额填写至第8b栏“其他”。
- 第10栏汇总本期所有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的金额和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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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
- 已抵扣但需转出的进项税额(如用于非正常损失、免税项目等),填写至第13至23栏:
- 异常凭证转出:填入第23a栏。
- 其他转出情形:填入第23b栏。
- 已抵扣但需转出的进项税额(如用于非正常损失、免税项目等),填写至第13至23栏:
三、填报注意事项
- 填写顺序
- 附表二需在附表一、进项结构明细表等之后填写,按顺序完成后再填报主表。
- 数据核对
- 确保进项税额与发票认证系统数据一致,异常凭证需及时在23a栏处理。
- 政策衔接
- 若前期已转出的异常凭证后续解除异常并允许抵扣,需在本栏次填入负数调整。
四、政策依据
- 附表二的调整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3月发布)。
- 具体填报规则可参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说明。
如需进一步了解填报细节,建议登录电子税务局下载最新表单或咨询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