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和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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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普通门诊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所等)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40元,一天(自然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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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病”门诊报销: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报销比例,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并足额缴费、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为高血压或糖尿病(简称“两病”),需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使用“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一个年度内,“两病”患者符合规定的门诊用药费用统筹基金限额为40元/月(计480元/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为:
医疗机构等级 支付比例 支付限额(元)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村卫生室 480元/年(40元/月) - 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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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待遇:郑州市共有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门诊特定药品等3个医疗类别的门诊慢特病待遇。注意:参保居民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累计不超过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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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报销:起付标准(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50-1000元80%,1000元以上90% - 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 三级医疗机构1200 - - 1200-5000元60%,5000元以上70% - 三级非甲等、二级医疗机构 - - 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2000 - 2000-8000元55%,8000元以上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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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报销: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筹集,参保居民无需额外缴费。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药品等限价、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也称“二次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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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参保居民跨省异地就医实行备案管理,遵循“先备案,后就医”的原则。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河南医保”小程序、郑州市医疗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和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等多种线上、线下途径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如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异地直接结算的,可在回郑州市按规定办理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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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待遇: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救助病种费用和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以下待遇标准予以分类救助。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报销比例和范围可能会随着相关政策的变化而更新。建议您关注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最新消息,以便及时了解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