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山东社保补缴的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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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条件
- 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分别计算补缴金额,并一次性缴清。利息按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
- 个人身份补缴:具有山东省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凭有效原始材料,可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山东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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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费用及基数
- 补缴费用包括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两部分。补缴基数通常参考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参考,具体比例由当地政策规定。滞纳金则根据补缴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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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补缴政策
- 对于一些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人员,如本地户籍且在特定年份间下乡的知青、本地曾经参过保的大龄已退休人员(男65周岁以上、女60周岁以上)、曾在国企或事业单位工作且2011年前退休的员工等,也可能符合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条件,但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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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目前山东省暂不允许城乡居民提档补缴以往年度的缴费年限,但允许参保人自愿选择较高档次进行补缴。
总的来说,2025年山东社保补缴新规定涉及多个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