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明细
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指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其划分依据为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如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等。
-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²。
- 全身瘢痕面积<5%,但≥1%。
-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 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²以上)。
- 手背植皮面积>50 cm²,并有明显瘢痕。
-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 足背植皮面积>100 cm²。
-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 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 双眼矫正视力≤0.8。
-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 晶状体部分脱位。
-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 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 外伤性瞳孔放大。
- 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 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 铬鼻病(无症状者)。
- 嗅觉丧失。
- 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 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 鼻中隔穿孔。
-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 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 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 乳腺修补术后。
- 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 慢性轻度磷中毒。
- 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 井下工人滑囊炎。
- 减压性骨坏死I期。
- 一度牙酸蚀病。
- 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鉴定需由专业鉴定机构依据专业知识和规范程序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