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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确实设有产检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即怀孕女职员按照规定享有产假假期。虽然国家并未对产检假期进行统一规定,但具体时长和计算方法可能因地方实际情况而异,需要参照本地生育保险政策执行。
产检假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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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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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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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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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因此,事业单位职工在怀孕期间确实享有产检假,具体假期时长和待遇需根据本地政策执行。建议您咨询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