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重要社会保障法规,旨在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难。以下是对该条例内容的详细介绍。
劳动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 企业类型:适用于雇用工人与职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
- 行业范围: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
- 其他企业: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劳动保险事项由各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例外情况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
征集方法
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保管与使用
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
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
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医疗期间连续在三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每月发给其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连续医疗期间在三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养老待遇
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已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六十,至死亡时止。
劳动保险条例的历史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效减轻了工人自旧社会以来长期面临的生活困难,提高了工人的阶级觉悟和生产积极性,进而促进了国家的工业化建设。
对后续法规的影响
该条例为后续的社会保险法规奠定了基础,特别是在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方面,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重要社会保障法规,通过规定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确保了工人职员在因工负伤、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及养老等方面的基本生活保障。该条例不仅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社会保障作用,还为后续的社会保险法规奠定了基础,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五一年劳动保险条例对工人有哪些具体保障?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社会保险法规,对工人提供了以下具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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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
- 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企业需承担全部医药费、住院膳费,并支付病伤假期工资(连续6个月内按本人工资60%-100%发放,超过6个月则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40%-60%救济费)。
- 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工人,可享受免费诊疗、住院费用及工资照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可退职并领取抚恤费(最高为本人工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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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职业病保障
- 因工负伤的工人由企业负责治疗费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致残者根据伤残程度按月领取抚恤费(完全丧失劳动力者最高可领本人工资75%)。
- 1957年《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保障范围,因工患职业病的工人可享受与工伤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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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障
- 女职工产假为56天,难产或双胞胎增加14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 1983年起,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哺乳期放假1年,工资按标准工资6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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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
- 退职养老补助费按本人工资50%-80%发放,在职养老补助费为15%-20%。
- 企业需按月缴纳工资总额3%作为劳动保险金,其中70%由基层工会管理,用于支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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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与家庭保障
- 工人死亡时,企业支付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并由劳动保险基金按月支付遗属抚恤费(因工死亡者最高为工资50%)。
- 供养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可享受医疗补助(普通药费企业承担50%)及部分生活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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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覆盖范围
- 适用企业包括雇佣100人以上的国营、私营及铁路、航运等行业,覆盖约142万职工(1951年数据)。
- 企业需与工会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确保未纳入条例的企业职工也能获得基本保障。
该条例通过全国统筹的保险基金机制,首次构建了涵盖生、老、病、伤、死的系统性社会保障体系,显著改善了工人生活条件,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