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表土剥离相关规定主要围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实施范围、管理要求及操作规范展开,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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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需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情形包括:农用地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的耕地、临时用地占用的耕地、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破坏耕作层的耕地。
其中,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实施方案,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可仅填写报告表。城(镇)批次用地和工业园区内耕地属性相同的项目可统一编制方案。 -
例外情形
符合以下条件可不剥离:- 耕地坡度>25°或耕作层严重污染、沙化、盐碱化等不适宜剥离的;
- 非法占用且耕作层已破坏无法再利用的(已依法查处);
- 不破坏耕作层且无永久性建筑的自然利用项目;
-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的临时用地。
二、实施主体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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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市、区)政府或项目用地单位负责实施,鼓励市场化运作。
- 城(镇)批次用地由县级政府组织编制方案,其他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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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 政府主导:纳入地方政府议事日程,建立“政府推动、需求拉动”的协同机制。
- 统筹规划:与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等衔接,明确剥离、运输、存储和再利用全流程。
- “谁用地、谁承担”:用地单位承担剥离责任,市场化运作中合理分配土壤增值收益。
三、操作规范与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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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编制内容
包括项目概况、土壤调查、剥离运输计划、存储管护措施、投资估算及验收标准等。 -
存储与利用
- 短期内无法利用的剥离土壤需运至临时堆放点,按技术规范采取防护措施。
- 优先用于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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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
针对河道、林地等特殊区域,需执行专项技术标准,如《建设占用河道表土剥离技术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表土剥离利用技术规范》。
四、法律依据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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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等。
黑土地保护纳入田长制管理,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监管。 -
监管机制
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工协作,强化巡查与执法。
以上规定旨在通过系统化管理和技术标准,确保黑土资源科学利用,维护耕地质量和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