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责任主要由个人承担,用人单位一般无义务补缴。具体规则如下:
一、补缴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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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担为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及国务院相关规定,职工退休后,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医保缴费义务。缴费年限不足时,需由个人一次性补缴或按月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 -
例外情况
若缴费年限不足是因用人单位在职期间未依法足额缴纳导致,个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单位补缴差额部分。
二、补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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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
按退休时当地缴费基数计算差额年限费用,一次性缴清后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例如:男性需累计满25年、女性20年,且实际缴费不低于10年) -
按月延续缴费
选择退休后继续按月缴纳医保,直至达到规定年限。此期间仍可享受医保待遇,但需自行承担费用。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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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政策差异
具体补缴年限、基数及流程可能因地区不同存在差异,需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如部分地区允许将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但待遇相应降低) -
法律救济途径
若对补缴责任有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确认单位是否存在过错责任。
四、法律依据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履行缴费义务的,退休后补缴责任不再由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