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中止医保协议的相关说明
1. 定义与性质
- 医保协议中止指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协议,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
- 协议中止属于暂时性管理措施,与协议终止(彻底解除)存在本质区别。
2. 中止原因
- 主动申请:医疗机构因地址变更、无法正常营业等原因可主动申请中止协议。例如,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德宏景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因迁址申请中止协议,完成迁址后可恢复。
- 被动中止:因违反医保协议约定(如欺诈骗保、未履行服务义务)或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医保经办机构可单方中止协议。
3. 法律依据与程序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医保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医保经办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可行使行政优益权中止协议。
- 程序包括书面通知、申辩复议等环节,确保程序合法透明。例如,酒泉市对酒泉康慈医院中止协议6个月并发布公告。
4. 中止期间后果
- 医疗机构在中止期间不再承担医保服务任务,参保人员在该机构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 若中止期超过协议有效期或未完成整改,协议可能自动终止。
5. 后续处理与恢复
- 中止协议后,医疗机构需按要求整改或完成迁址等调整,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可恢复协议。例如,北京市3家机构因迁址后恢复协议。
- 若整改未达标或存在严重违规,医保经办机构可进一步解除协议。
总结:医疗机构医保协议中止多为临时性措施,涉及主动申请或违规处理,需遵循法定程序并承担相应后果。中止期间费用不予结算,整改合规后可恢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