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规定如下:
- 报销范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可报销。列入 “三个目录” 的药品和项目分甲、乙两类管理,甲类药品和项目可直接进入医保统筹报销,乙类药品和项目须先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后才能进入医保统筹报销。
- 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药机构起付线分别为 200 元、500 元、800 元,社区定点医药机构起付线按照一级定点医药机构执行。2020 年 1 月起,青医附院、市立医院、中心医院、海慈医疗集团、齐鲁医院、解放军 971 医院等六家三级医院起付线调整为 1000 元。参保人住院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线按照 100% 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按照 50% 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线统一按照 100 元执行。
- 报销比例: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如下:职工医保参保人住院,年度累计在 4 万元以下的部分,退休(职)前在一、二、三级定点医药机构分别报销 90%、88%、86%;退休(职)后在一、二、三级定点医药机构分别报销 95%、94%、93%。年度累计 4 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区分医药机构级别,退休(职)前统一报销 95%,退休(职)后统一报销 97%。
- 报销限额: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20 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的部分,可通过大病医疗保险等途径获得进一步补助。
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