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坚持诉前调解的核心原因在于其能够高效化解矛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并符合法律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导向性要求。具体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司法资源优化需求
- 缓解“案多人少”压力
诉前调解通过非正式程序快速处理纠纷,避免案件大量进入诉讼程序,显著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例如,调解成功后无需立案,可直接节约法官审理时间。 - 降低诉讼成本
相较于正式诉讼流程,调解程序更灵活、耗时短,减少了法院在庭审、文书制作等方面的资源投入,同时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二、法律与社会效益平衡
- 法定程序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要求法院在民事案件中优先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这为诉前调解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 促进社会和谐
调解强调当事人协商,有助于消除对立情绪。例如,云南新滩法庭通过“法庭+”模式化解30年土地纠纷,维护了邻里关系。 - 保障执行效果
调解协议经双方自愿达成且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阻力较小,可减少后续强制执行案件的发生。
三、当事人权益保护
- 灵活性与自主权
调解不严格依赖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基于实际利益灵活妥协(如原告放弃部分权利换取快速履行),更易实现互利结果。 - 避免诉讼风险
调解结果可控性强,能规避诉讼中因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偏差导致败诉的风险,尤其对举证能力较弱的当事人更具保护性。
四、司法政策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推动“枫桥经验”落地,要求基层法院强化诉源治理。诉前调解作为“将矛盾化解在诉前”的关键手段,已成为法院考核的重要指标。
综上,诉前调解通过法律强制引导与柔性协商结合,既回应了司法效率需求,又契合社会治理目标,成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首选路径。但需注意,调解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法院不得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