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故意刁难孕妇离职,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维权:
一、明确法律禁止性规定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迫使女职工离职。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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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怀孕、产假等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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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降薪、调岗等手段迫使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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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
二、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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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与调解
首先尝试与公司协商解决,明确告知其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若公司拒绝合理要求,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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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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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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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赔偿 :若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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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赔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按工作年限计算赔偿金额(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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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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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主动离职 :主动提出离职可能被视为认可公司行为,导致维权难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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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据 :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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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生育权益 :除劳动合同外,还需主张产假期间的工资、医疗补助等法定权益。
四、补充建议
若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社保等行为,可同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支付令,以扩大维权范围。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策略,提高胜诉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