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写安徽籍贯时,需要遵循以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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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 籍贯应填写至县级行政区划。
- 参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如祖父去世,则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若祖父未落常住户口,则填写其应落常住户口的地方;如果公民登记过籍贯且祖父又迁移户口,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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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格式
- 一般格式为“安徽省+市辖区/县级市/县”。例如,一个人的籍贯是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那么应该填写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如果是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则填写为“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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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如果无法确定祖父的居住地,则随父亲的籍贯;若父亲籍贯也无法确定,则登记本人的出生地。
- 父亲是外国人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亲籍贯。
- 弃婴等籍贯不详的,登记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 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登记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 本人实际籍贯与户口登记不一致、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或名称变动、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报变更籍贯登记。
正确填写安徽籍贯需遵循“安徽省+市辖区/县级市/县”的格式,明确至县级行政区划,并依据祖辈户籍情况、特殊情形等准确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