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听力残疾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较好耳的平均听力损失程度,而人工耳蜗的使用并不直接决定残疾等级。以下是具体的听力残疾等级划分标准:
- 1.听力残疾一级: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dB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 2.听力残疾二级: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至9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 3.听力残疾三级: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至8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 4.听力残疾四级: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至6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因此,是否属于残疾以及具体的残疾等级,需要根据佩戴人工耳蜗前的听力损失程度来判定。如果听力损失达到或超过91 dB HL,通常会被认定为听力残疾一级
总结来说,佩戴人工耳蜗本身并不直接决定残疾等级,而是需要根据听力损失的具体程度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