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打狂犬疫苗不可以用医保个人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而疫苗接种作为预防性服务项目,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应通过公共卫生服务等渠道予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预防性疫苗不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医保局在 2023 年 12 月 27 日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时再次强调,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费用不能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不过,也有一些地区存在特殊规定,例如:
- 苏州市:根据苏州医保局印发的《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其中包括狂犬疫苗。参保人员不仅自己接种二类疫苗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绑定的家庭共济成员接种二类疫苗时,也可用主账户人的账户余额支付。
- 深圳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5% 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预防接种费用,因此在深圳,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打狂犬疫苗可以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 成都市:曾经将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注射人用狂犬疫苗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每人不超过 200 元的标准限额支付。但该政策已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到期废止。
如果想了解当地打狂犬疫苗能否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建议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定点医疗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