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搜索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医保单位缴纳部分不再计入个人账户。以下是详细解释:
- 1.政策背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 2.现行政策: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
- 3.改革原因: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医保基金的共济保障功能,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减轻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通过将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可以更好地实现互助共济,抵御疾病风险
- 4.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费用。
- 5.家庭共济: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济互助,例如支付配偶、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障费用
医保单位缴纳部分不再计入个人账户,而是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以增强医保基金的共济保障功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轻群众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