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医保报销比例根据医保类型(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以及就医类型(门诊、住院)有所不同,以下是详细介绍:
职工医保
- 门诊报销:每一结算年度内,在职职工个人自付 600 元、退休人员个人自付 400 元后,在规定限额 13000 元内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在职职工在符合条件的一级及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80%、75%、60%;退休职工相应比例分别为 90%、85%、70%。
- 住院报销: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医保基金结付段。4 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在职职工 90%、退休人员 95% 的比例结付;4 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 95% 的比例结付。其中,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累计在 35 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35 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规定结付。
居民医保
- 门诊报销:每一结算年度在 1200 元限额内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结付。老年居民、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龄人员,在符合条件的一级及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及 B 级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药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65%、40%、35%。在校(园)学生、少年儿童,在符合条件的一级及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及 B 级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药,统一按 65% 的比例结付。
- 住院报销:学生和少年儿童,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结付段。累计在 4 万元以内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 75%;4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 80%;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 85%;20 万元至 35 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 90%。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和征地保养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结付段,报销比例与学生和少年儿童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门诊或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结付后,满足大病保险及医疗实时救助基金保障的费用按相应规定结付,剩余部分个人承担。
社保卡是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重要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需使用社保卡进行结算,结算时会按照上述医保报销比例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