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保政策近期有以下一些重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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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缴费基数上下限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按 24396 元执行,缴费基数下限暂按 4879 元执行。待 2024 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确定后,省有关部门将发布 2025 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并按规定进行补征收。
-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 20%,其中 12% 进入个人账户,8% 进入统筹账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的 7% 和个人的 2%。缴费基数范围可在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60%-300% 之间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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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 申报对象:在江苏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以 2024 年 12 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2025 年 1 月 1 日后进入单位或 2025 年 1 月 6 日前办理停保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 申报时间:2025 年 1 月 11 日至 2025 年 3 月 25 日。
- 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可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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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相关规定
- 新进人员参保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新进人员,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从起薪次月起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确定当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起薪当月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从起薪当月起按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当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
- 工伤一至四级职工参保缴费基数: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缴费工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 1 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等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组成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所属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3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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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
- 制定背景: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完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 146 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江苏省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内容,省人社厅制定出台了该实施办法。
- 主要内容: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细化了港澳台居民、外国人、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群体参保的相关规定,同时重申了首次参保年龄;具体明确了新进人员和工伤一至四级职工参保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过程中的义务以及缓缴期间各类情形的处理;明确了个人账户建立时间和记载内容,个人账户缴费和计息,跨省流动就业和省内流动就业时个人账户处理;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和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地确定规定,缴费年限计算,退休年龄规定,岗位目录确定,达到退休年龄条件缴费不满国家最低缴费年限情形的处理,病残津贴申领条件,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管理,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义务,退休审批内容和依据,退休审批材料,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病残津贴申领流程;明确了基础养老金计算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基本养老金领取时间;明确了职工退休养老证领取,待遇终止办理,遗属待遇领取,退休后离境待遇处理,判刑人员待遇领取和违规领取待遇的处理。
江苏省在社保政策方面进行了多项重要更新,包括调整2025年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明确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具体事项及要求、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相关规定,并实施了新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这些政策的调整旨在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