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指出,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具体的新政策规定如下:
- 参保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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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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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条件包括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或是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又或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保的其他人员。
- 筹资缴费标准 :
- 筹资缴费标准有所变化,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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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 :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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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比例 :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果从2007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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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报销 :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 其他待遇 :
-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 学生和儿童门诊医疗待遇 、 患危、急、重病症经门(急)诊紧急治疗待遇 等,具体待遇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就医管理 :
- 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院店合作和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确定为首诊医疗机构,将部分三级综合和转科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方可转入定点转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等病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回定点首诊医院。
这些新规定旨在整合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城镇居民能够获得更加全面和便捷的医疗服务。建议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