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伤残鉴定标准1-10级涵盖了从重度毁容到轻微影响的多种情况,包括容貌、视力、五官等多方面损伤及功能情况。具体等级需由专业机构根据伤者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标准综合评定。
面部伤残鉴定标准旨在确定因各种原因导致面部损伤的程度,为赔偿等提供依据,1-10级标准如下:
一级:
- 容貌毁损完全,双眼盲目5级,口唇严重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等,基本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者。
二级:
- 容貌毁损严重,双眼盲目4级,口、鼻严重畸形及功能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 面部重度毁容,伴有六项中四项者。
三级:
- 容貌毁损显著,双眼盲目3级,面部瘢痕面积大且严重影响容貌及功能,部分生活需他人协助。
-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2。
- 面部中度毁容,存在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较深;或面部重度毁容,伴有一项者。
四级:
- 面部瘢痕或植皮达一定比例,容貌受损明显,双眼低视力2级,影响咀嚼、吞咽等功能。
- 面部中度毁容,伴有表中两项者;或面部轻度毁容,伴有三项者。
- 面部中度毁容。
五级:
- 面部瘢痕或植皮面积较大,容貌改变,双眼低视力1级,存在一定功能障碍。
- 面部瘢痕畸形,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面积达面部的40%以上;或面部中度毁容,伴有一项者。
六级:
- 面部瘢痕、畸形,影响容貌,面部软组织缺损达到一定程度,对外观及功能有影响。
- 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七级:
- 面部瘢痕面积达到一定标准,轻度毁容,五官存在一定功能异常。
- 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八级:
- 面部较多瘢痕或色素改变,对容貌有一定影响,存在部分功能受限。
九级:
- 面部瘢痕或植皮面积较小,容貌有一定改变,部分功能轻度受限。
十级:
- 面部有瘢痕、色素沉着或脱失,面积较小,对容貌及功能影响轻微。
- 面部瘢痕或植皮≥1/16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等。
- 面部条状瘢痕(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在鉴定过程中,需考虑伤者的容貌、视力、五官功能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医疗诊断、治疗过程及恢复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同时,需注意鉴定需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10级面部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 | 面部伤痕或损伤描述 | 判定依据及影响 |
---|---|---|
一级伤残 | 面部严重毁损 | 日常活动完全不能自理,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
二级伤残 | _ | 日常活动能力极度受限,需他人辅助 |
三级伤残 | _ | 面部毁损影响容貌及功能,日常生活明显受限 |
四级伤残 | 面部瘢痕或植皮 | 容貌受损明显,双眼低视力2级,影响咀嚼、吞咽等功能 |
五级伤残 | 面部瘢痕或植皮面积大 | 容貌改变并伴有功能障碍,如双眼低视力1级等 |
六级伤残 | 面部瘢痕、畸形 | 影响容貌,面部软组织缺损,对外观及功能有影响 |
七级伤残 | 面部瘢痕面积大 | 造成轻度毁容,影响容貌等 |
八级伤残 | 面部瘢痕或色素改变 | 对容貌影响较小,但影响一定功能 |
九级伤残 | 面部瘢痕或色素改变 | 不影响容貌,但可能有功能影响 |
十级伤残 | 面部有瘢痕、色素沉着或脱失 | 面积较小,对容貌及功能影响轻微 |
面部工伤伤残等级认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 | 面部伤痕或损伤描述 | 判定依据 |
---|---|---|
十级伤残 | 面部有瘢痕, 植皮,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 2cm² | |
九级伤残 | 面部瘢痕面积 > 10cm² 但 < 20cm² | |
八级伤残 | 面部烧伤植皮 ≥ 15cm² | |
七级伤残 | 面部烧伤植皮 > 10cm² 但 < 15cm² | |
六级伤残 | 面部烧伤植皮 > 5cm² 但 < 10cm² | |
五级伤残 | 面部烧伤植皮情况更复杂,需综合评估 | 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 |
四级及以上 | 面部毁损程度更重,涉及更复杂的功能障碍和容貌影响 | 根据具体情况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