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单位二次报销政策并不是全国统一的,而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相关政策介绍:
- 济南市:职工医保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给予二次支付。起付标准为 6000 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 6000 元 - 20 万元的部分报销 80%;20 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 90%。居民医保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与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 1.4 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 1.4 万 - 10 万元的部分报销 60%;10 万 - 20 万元的部分报销 65%;20 万 - 30 万元的部分报销 70%;30 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 75%,最高支付限额 40 万元。
- 大同市:一个自然年度内,大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为 8 万元,报销超过 8 万元的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50 万元。患者在医院刷卡联网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保险一次性报销完毕;手工报销时,报销金额超过 8 万元,需再次提供报销材料,由大额保险对超过部分进行手工结算拨付。
- 广州市南沙区:二次报销采取 “政府资助、集体扶持和个人缴费” 等多层次筹资机制,参保费为 300 元 / 人 / 年。参保对象在广州市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执行。住院总医疗费用中,对医疗保险、其他保障等未报销费用(含医保 “三大目录” 外费用),由二次报销资金支付 90%。在广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照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 “三大目录” 计算的基本医疗费用减除医疗保险、其他保障等已报销金额后,剩余未报销费用由二次报销资金按一定比例支付。
一般来说,要享受住院单位二次报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参加了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且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了当地规定的起付标准。具体的报销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一些地区采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方式,参保人员在医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和二次报销会同时进行,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最终的自付费用。而在另一些地区,可能需要参保人员在出院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办理二次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