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含农村居民)报销比例如下:
住院报销
- 一档参保人员: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80%,二级医疗机构为 70%,三级医疗机构为 50%。
- 二档参保人员:在一档的基础上相应提高 5 个百分点,即一级医疗机构 85%,二级医疗机构 75%,三级医疗机构 55%。
- 未成年人:在上述对应档次基础上再提高 5 个百分点。例如,未成年人一档在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85%,二级为 75%,三级为 55%;未成年人二档在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90%,二级为 80%,三级为 60%。
门诊报销
- 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一级及以下医院报销比例为 60%,二级医院为 40%。未成年人可在我市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医院门诊就医,按照在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年报销限额为一档参保人员 300 元 / 人,二档参保人员 500 元 / 人。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200 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 门诊特病:14 个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一档二档参保人待遇一致,报销比例为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年报销限额为 1000 元 / 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 200 元。14 个重大疾病(如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等),报销比例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
大病保险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2025 年为 18797 元)的,由大病保险按 60% 支付,大病封顶限额为 20 万。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在过渡期内(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即 9398.5 元 / 人・年),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