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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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 例如,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其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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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 例如,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医疗费用,应由侵权人负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则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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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 例如,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其费用由公共卫生负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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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就医的:
- 例如,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避免资源浪费,并确保在特定情况下,医疗费用能够得到适当的支付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