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断缴后补缴政策在全国层面有一定的指导原则,各地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以下是相关信息:
全国性规定
2021 年 11 月,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 3 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珠海市规定
- 居民医保:自 2025 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 3 个月。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 1 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 1 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 1 年可减少 1 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 4 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 6 个月。修复等待期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如 2025 年珠海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标准为城乡居民 530 元 / 年、学生和未成年人 390 元 / 年。
- 职工医保:《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提到,新增的转移接续补缴和切换医保关系补缴及其待遇支付、职工医保退休续缴方式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但未查到珠海市针对职工医保断缴后补缴的更具体政策,可进一步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其他地区举例
- 福州市:职工医保中断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含)的,按上年度福建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平均工资的 60% 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费、住院医疗费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中断时间超过 3 个月的,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 3 个月内、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 6 个月内,其医保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按正常职工医保待遇的 50% 执行。
- 大连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 3 个月(含)以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再次缴费当月整体补缴此次欠缴期间保费的,期间职工医保待遇按规定予以支付;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的,期间职工医保待遇不予支付。欠缴超过 3 个月的,期间职工医保待遇不予支付。灵活就业人员断缴属 3 个月(含)以内的,再次缴费当月补缴此次断缴期间保费的,期间职工医保待遇按规定予以支付;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的,今后不予补缴,期间职工医保待遇不予支付。属断缴超过 3 个月的,不予补缴,期间职工医保待遇不予支付。
- 南京市:职工医保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含),并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视作连续参保,参保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 3 个月,并足额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自补缴到账次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予以补划,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不同地区的医保断缴补缴政策差异较大,具体以当地医保部门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