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体户社保最新政策如下:
参保形式及险种
-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单位参保:经营者本人可以选择在个体工商户单位参保,参加养老、医疗、生育保险,不参加工伤、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 24%(自 2025 年 1 月起,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 16%,个人缴费比例为 8%),医疗保险可选择参加一档或二档,缴费比例参照雇工。
- 个人参保:经营者也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个人参保,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 20%。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只能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选择参加养老、失业或一档医疗保险,不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 20%。
参保登记
自 2023 年 6 月起,个体工商户在市场监管局注册后,已通过 “开办企业一窗通” 平台自动完成单位社保参保登记,无需另外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可通过深圳社保个人网上服务系统、“深圳社保” 微信公众号、社保自助服务终端等渠道,登录个人账户,在业务办理中选择 “灵活就业登记和参保登记” 功能,参保群体选择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录入信息提交即可。
缴费基数与比例
-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缴费上下限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 300%。
- 医疗保险: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比例为 8%,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 0.2%。以深圳市 2021 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2964 元 / 月计算,非深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费用最低约为 637.79 元,最高约为 3189.14 元。
- 失业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 的政策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补贴与优惠政策
- 税收减免: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社保费缓缴: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申请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费款可在 2023 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