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废气排放标准指标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经过处理后,废气中污染物在单位体积内的最高含量限制,单位一般为毫克每立方米(mg/Nm³)。例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 1996)规定,新污染源的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960mg/Nm³(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他含硫化合物生产)。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制了单位时间内污染物的排放质量,单位为千克每小时(kg/h)。如某工厂排气筒高度为 15 米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 3.5kg/h。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针对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在工厂厂界或特定区域内设置监控点,规定其监控浓度的最大值。比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为 1.0mg/Nm³(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不同行业的工厂,其废气排放标准指标有所不同。例如,《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 - 2024)规定,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新建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焦炉烟囱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 10mg/Nm³、30mg/Nm³、100mg/Nm³。《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 - 2022)规定,石灰、电石工业企业的石灰窑、干燥窑等设施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 30mg/Nm³、200mg/Nm³、300mg/Nm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