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假天数及生育津贴的发放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产假天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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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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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产假
北京市额外增加30天奖励产假,总产假为128天(98天+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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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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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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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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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津贴发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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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生育津贴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由社保基金支付,单位无需额外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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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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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产假(98天)期间应全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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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产假(30天)不发放生育津贴,需自行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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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责任
单位若违反规定缩短产假,需补足差额或承担违法责任。例如,北京单位若仅发放128天津贴,需为职工补发剩余30天津贴。
三、法律依据与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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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了产假天数,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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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途径 :
若单位拒绝补足产假或生育津贴,女职工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北京产假158天(含98天法定产假+30天奖励产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生育津贴仅发放128天(98天)是合法的,因奖励产假不纳入津贴发放范围。单位若强制缩短产假,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