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核人员的认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身份条件
涉核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享有外国国籍和境外居留权。其配偶也必须是不具有境外居留权或双重国籍的中国公民。
2. 政治条件
涉核人员应当热爱祖国、忠诚于党和国家的事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3. 行为条件
涉核人员必须具有涉密岗位的工作素质,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没有被刑事处罚的记录;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没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记录;有较强的保密纪律观念,能高度自觉地保守秘密,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记录。
4. 能力条件
涉核人员必须具备拟任工作所必备的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
5. 体能条件
涉核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
6. 具体认定标准
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的认定
- 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指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1964年至1996年在新疆等地执行核试验任务的军队退役人员。
- 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核试验效应试验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内的其他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等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
认定依据
- 档案记载:主要以本人档案参战涉核记载和中央军委、总参下发的参战名录为依据,档案记载必须与中央军委认定的14次作战时间、行动一致方可认定。
- 无档案或档案无记载:如果档案无参核记载,但其入退伍时间、原服役部队、姓名与中央军委认定的参核时间、参核部队、姓名吻合,可认定为参核人员。
认定程序
- 申报登记: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填写《**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上报乡(镇、街道)。
- 调查审核: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
- 会审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
- 健全档案和建立数据库: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统一保管存放。同时对所有经审核确认的参战和涉核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录入军队退役人员数据库。
以上就是涉核人员认定的一般标准和程序,具体实施可能会根据地区和时间有所不同。